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推动我校着力构建党领导下的团学组织格局,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高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和解散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广东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筹办)申请表》、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筹备人员名单、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和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宣布成立。
每学年 12 月份提出申请,综合考察合格后,于每年 6 月份公布新社团正式成立,非规定时间不予以办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于每年 10 月份开展,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和违反社团章程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年度评优、场地申请和活动开展等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 1 至 3 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校团委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撤销: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现政治方向错误的;
(二)社团经费使用不当并拒绝接受整改的;
(三)社团发展建设不当并拒绝接受整改的;
(四)社团活动开展不当并拒绝接受整改的;
(五)社团组织机构瘫痪或组织内部因各种问题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撤销的。
第十条 学生社团自行申请解散社团,需召开社团内部全体大会告知会员。大会同意解散后,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对社团解散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向校团委申诉。
第十一条 未注册登记的、申请解散的学生社团,社团管理部要及时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团解散后的财产,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牵头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团体(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并运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依法追究该非法团体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团委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并向校团委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校团委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注重发挥各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 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 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校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下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各社团负责人应经常与校团委、社团指导教师保持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 各社团原则上每年只招收一次新会员。每学年学生社团招新后,需把社团会员资料递交校团委审核。学生社团每届开始工作前,应对社团成员讲解社团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相关制度,定期公布社团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各学生社团应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的活动,不得开展未在校团委备案的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各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时间。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校团委递交学期工作计划和比赛清单。凡举办计划外的活动,在举办活动前,应先递交活动方案,提前一周向校团委申报,获批准后才能开展;凡参与计划外的市厅级及以上的专业学术、文体竞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类型比赛需提前两周向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凡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开设讲座,须提前两周将《广东科技学院学术讲座(报告)审批表》(A 表或 B 表)、讲座内容、主讲人情况等资料上交校团委审核,并报教务处、科研处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每项活动结束后须做好活动文件、资料、图片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向校团委提交活动小结。学期末须向校团委递交书面总结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以学生社团名义设立的自媒体平台及活动海报、广告等须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格调高雅、积极健康,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社团形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必须设有专门财务管理人员,且不由社团负责人担任,建立经费收支明细账目,定期向成员、指导教师公布并接受校团委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筹,如接受社会赞助,需提前一周在学生社团管理部报备,由校团委对资助事宜合法合规性审核并通过后,可接受合法的社会赞助。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各社团的固定资产,凡是社团自筹经费购置的,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学生社团;凡学校公共财物或由学校经费购置的,其所有权归学校,管理权归校团委,使用权归学生社团。
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做好管理工作,指定管理人,对场地卫生、物料使用归位情况等固定资产登记明细账,损坏财物要照价赔偿。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将定期对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成绩及表现给予考核评定,按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进行评比奖励。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并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的结果发放指导教师工作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