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科技学院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广东科技学院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三条 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五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办公室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向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第六条 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有关单位人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确认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办法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办公室有权向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给予举报人处分意见。
第八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提出申诉,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第九条 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最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有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一)执行《广东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六条相应规定。
(二)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举报人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求举报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学校规章制度或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在学校工作的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生的处罚:
(一)执行《广东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七条相应规定。
(二)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举报人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求举报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学校规章制度或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