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行学分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学分制试行后的实际情况,特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条 必修课:是指各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保证专业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该专业每个学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课程。
第四条 选修课:是指各专业需要学生掌握的某方面专门知识或拓展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1. 限定选修课:是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此类课程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在本专业开设的课程中选修。
2. 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个人特长、爱好而在全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其中部份课程,以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 学校除了开设上述规定课程之外,还开设各种专题讲座和学术讨论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后,才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按授课 18 周计)。
1. 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为该课程的学时数除以 16 ~ 18;
2. 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例如课程论文 ( 或课程设计 )、生产实习、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原则上每周(28 个学时)为 1 学分;
3. 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每周 1 学分(超过 8 周部分减半计算),为必修学分。不安排撰写毕业论文的专业,可安排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学分由各专业参照以上精神视具体情况而定;
4. 体育课:原则上每学期 1 学分;
5. 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和健康教育课原则上各占 1 学分,军训(国防教育)原则上占 1 学分。
第八条 学生毕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的比例:
三年制:120 ~ 150 学分(每学期平均应取得 18 ~ 26 学分)
四年制:150 ~ 180 学分(每学期平均应取得 15 ~ 25 学分)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学分在总学分中所占的比例为:必修课学分不低于80%;选修课中任意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 5%。
第十条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大作业、论文、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
第十一条 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限定选修课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同组的其它课程,直到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任意选修课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直到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生必须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此次考试的成绩作为被批准缓考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包括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或无故缺考。凡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其补考、重修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凡计算学分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限选课或任选课,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缺课的学生,根据缺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核、试卷、成绩记载、考务管理等具体要求参照学校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自行参加选修课学习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不记载成绩与学分。
第五章 绩点制
第二十一条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一门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以 60 分为绩点 1.0,每增
加 1 分课程成绩多增加 0.1 个绩点。具体换算对应关系如下:
1.90 ~ 100 分 折合 4.0 ~ 5.0 绩点(优秀折合 4.5 绩点)
2.80 ~ 89 分 折合 3.0 ~ 3.9 绩点(良好折合 3.5 绩点)
3.70 ~ 79 分 折合 2.0 ~ 2.9 绩点(中等折合 2.5 绩点)
4.60 ~ 69 分 折合 1.0 ~ 1.9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
不足 60 分的绩点为 0。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在下一学期开学时组织补考,按实际成绩进行记载,并可取得相应的课程的学分,但其绩点均为“0”。
第二十二条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的计算,是将该课程的成绩按前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得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成绩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 每学期结束应计算学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 该学期 Σ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学期修读课程的Σ学分。其中: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2. 学生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累积平均学分绩点。
累积平均学分绩点 =Σ 学分绩点 /Σ 学分数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一律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
第二十六条 凡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应按当年新生规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和课程的重修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允许从第二学年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年限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要求中断或恢复学习的学生均应在前一学期第 15 周之前提出申请,而且以学期为单位。中断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房,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学校将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双专业、主副修制度。
1. 学生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从外校转入的,其在原来学校修读的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2. 凡与学校转入专业不能互认的课程、学分,学生必须在转入后的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由学生选择修读的方式并参加下一年级的该门课程的考试,合格后计算学分。
第三十条 关于转专业:
1. 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在校内转专业的,其在原来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可以互认。
2. 凡与转入专业课程不能互认的部分可以记入学生档案,但学生须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同时再办理这部分课程的缓考手续,由学生选择修读的方式并参加下一年级的该门课程的考试,合格后计算学分。
1. 不论何种原因,对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又不愿继续办理休学手续者;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被视作非处分性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发证后,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进行修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 未修满总学分数,但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应修的总学分数的 90%,其中已获得的必修课学分不少于应修的必修课学分数的 90%。
2. 毕业实习(论文)或毕业综合训练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无显著悔改表现者。
第三十九条 因学分不够而结业的学生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四十条 操行评定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申请颁发毕业证书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以前颁布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