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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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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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成员15至25人,任期三年,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就业与校企合作处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副院长组成。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1. 制定、修改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2. 审查通过转专业学生名单;
3. 撤销违反规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4. 研究和处理转专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 审核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有关学生转专业考核、认定等材料;
2. 在转专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转专业工作;
3. 负责转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学生入校后可依据自己的兴趣专长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就读。下列情况允许转专业:
1. 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的兴趣和专长;
2.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 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人数、教学组织需要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 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创新班选拔、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复学后原专业撤销等),需要学生进行专业调整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允许转专业:
1.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2.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3. 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如免试生、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4. 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者;
5. 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6. 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7. 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8. 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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