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在校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不包括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 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保障安全。组织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组织严密、责任落实、确保安全”。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五条 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六条 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七条 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辅导员)亲自带队,一般以东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爬山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九条 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申请,辅导员审查签署意见,由各学院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学工副院长)签署意见、审批,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2. 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为单位或学生跨班组织的活动,由学院(继教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工副院长签署意见,经学校团委、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不占用学习时间的不须经教务处审查);
3. 上级部门通知或外单位发函邀请参加的相关的活动,由校办报校领导审阅,经批示同意后,安排专人负责组织;
4. 除1、2、3款以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辅导员及各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由活动负责人向学校团委申请,学校团委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 以上活动应最迟于一周前向审批者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学生集体活动申请表》,陈述活动的内容、参加人数、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十一条 违纪与责任
1. 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相关意见签署者和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学院或学校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加重处理。
3. 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4. 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 对组织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的有关学院、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学院、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颁布执行。
- 上一篇:学生奖励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