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人员,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员,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校卫队负责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管理等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校卫队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集团员工、学校教职工、驻校经商人员、驻校校企合作单位人员、校内施工单位人员等人员的机动车需要频繁进出校园,须到保卫处办理校内《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时凭证通行,未办理《机动车通行证》者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第六条 来校联系业务、探亲访友等人员驾驶机动车进出校园,须经校园门岗执勤人员核实、检查、登记后,持临时通行证进出。
第七条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 严禁摩托车、出租车、网约车驶入校园。
第九条 严禁学生机动车驶入校园。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共享单车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骑行电动车、自行车的人员出入校门时需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的管理。
第十三条 7:00—7:30;8:00—8:30;18:00—18:30;19:00—19:30;20:30—21:00时间段骑行电动车、自行车人员,在南城校区环城路桥下校内通道及体育馆前斜坡路段必须下车推行(校园治安巡逻车除外);其它时间及路段如遇到人流量大须下车推行。
第十四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限速1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南城校区:东门停车区、南门停车区、三号教学楼下停车区;松山湖校区:外环路停车区、校区已划线的停车区),摆放整齐并锁好,其它区域严禁停放。
第十六条 教职工、学生的电动车、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凭保卫处制作的车辆通行证方可进出校园。
第四章 人员进出校园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员工及学校师生须持有效证件(含学生证、图书馆借阅证、工作证等原件或照片)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校园内商铺人员、驻校经商人员、驻校校企合作单位人员、校内施工单位人员及家属须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工作人员出入证后,佩戴所办证件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须经门岗执勤人员核实身份并登记后,持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校园,离开校园时需经门岗执勤人员核查后收回临时出入证方可离开。
第五章 特殊时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特殊时间包括:
(一)清明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元旦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离(返)校期间;
(二)寒、暑假学生离(返)校期间;
(三)新生报到期间;
(四)毕业生离校期间;
(五)学校确定的其他重要活动期间。
第二十一条 在特殊时间且处于学生离(返)校高峰期时,南城校区临时关闭学校东门;松山湖校区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所有机动车辆统一从南门入校,随后经校内外环路从西门离校。具体的关闭和管制时间,以各特殊时间发布的临时关闭和管制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特殊时间内,南城校区有乘坐公交车需求的学生,可在学校南门口外、北门口外、雅苑门口外的公交站台乘坐公交车;松山湖校区对步行出入校门的学生不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特殊时间内,南城校区学生若确需从学校东门离(返)校,必须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获得相关证明后,门岗执勤人员将依据二级学院出具的有效证明予以放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时间内,开车前往学校南城校区南苑办公的教职工,须持有保卫处核发的校园车辆出入证,并将车辆规范停放在学校南门内的指定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五条 特殊时间内,南城校区将开放南门外停车场、雅苑门内停车场、北门内停车场以及博苑 1 号宿舍楼后篮球场区域,作为接送车辆的临时停放场所,供在校师生离(返)校时所乘坐的接送车辆(包括师生预约的网约车、出租车等)临时停放。
第二十六条 特殊时间,南城校区雅苑师生离(返)校的车辆需由雅苑正门进入,雅苑西门离开,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并严格遵守校卫队员的指挥。
第二十七条 特殊时间,校卫队需增派校卫队员,加强对各门岗及周边路段的交通指挥与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殊时间,若校园周边路段出现严重拥堵情况,学校保卫处将负责联系南城交警大队、松山湖交警大队、雅苑社区等相关部门,协助校卫队进行交通疏导,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加强对部门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校卫队,共同维护好特殊时间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学院或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坏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违章警告、当场锁定、拖离现场、赔偿损失等处罚。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者,由保卫处报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科技学院与南博物业公司共同制定。学校保卫处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