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目前我校消防设施设备情况,为及时有效消的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人员应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六条 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消防安全人员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