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行使对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权力,具体工作由保卫处消防员监督实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在保卫处消防员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直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使用方案;
(四)开展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外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合同时要依照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甲、乙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学校管理。承包、租赁方应当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服从学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学校有权强制清退。
第七条 教职工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总务处教职工宿舍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宿舍区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宿舍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五)落实从化市公安消防大队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校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进行室内外装修的工程,学校基建工程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订立消防责任合同,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在学校内各院系学生会举办集会、灯光晚会等具有火灾隐患的大型活动,应书面报告保卫处,并提交应急疏散方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订立消防责任合同,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和总务处负责,各院系分管学生管理办公室应积极配合: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学生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制定学生宿舍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落实从化市公安消防大队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楼、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应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
(一)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二)计算机房及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实验室计算机房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
(四)实验室严禁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 火灾预防及扑救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部门在校园规划及新建、扩建、改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设施。
第十三条 校级消防重点单位、公共聚集场所、化学类实验室、危险品仓库、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确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学校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监控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各系部、处室及校园内各商户食堂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及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准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对擅自挪用消防设施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恶意毁坏的加倍处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开挖校园道路,堵塞消防车通道。确因工程需要的,必须经基建工程部审核同意后,到保卫处办理占用、开挖校园道路施工作业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办理占用、开挖校园道路消防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施工。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向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警,讲明起火地点。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报警人提供方便,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起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应迅速召集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和师生员工扑救初起火灾,挽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同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从化市公安消防大队。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调动学校一切力量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队指挥灭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对在参加灭火中受伤、致残的教职员工、学校按公伤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区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电脑机房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防火巡查。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破坏消防设施的给予全院通报或纪律处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火灾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及赔偿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