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师生学术视野,营造浓厚学术氛围,促进学院教研教改、科学研究和学术信息交流,规范举办学术讲座(报告)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讲座(报告)人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讲座人在相关学科或专业(方向)上,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2.在培养学生人文素质或进行通识教育方面,讲座人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
(二)所聘请的院外讲座人员应是在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或省内外知名人士、行业精英。
(三)对于院内教师举办讲座(报告)的要求如下:
1.讲座人原则上应为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
2.院专业带头人、类课程负责人和骨干教师每年至少应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3.脱产访学达一学期及以上的教师,应在访学结束后的半年内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第二条 学术讲座(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讲座(报告)是指主讲人讲授与学科(专业)有关的科学研究事实或新的发展,以扩大讲授对象知识面,提高其某些技巧或改善其某种能力、心态的一种学习形式。
(二)讲座(报告)必须以扩大师生视野、更新师生思想观念、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陶冶情操等为宗旨,结合自身特长和研究方向,围绕以人文素质、科普知识教育和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前沿研究为主题进行展开。
(三)讲座(报告)应当内容充实,格调高雅,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并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与人文性之间的关系,不得出现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有悖学术道德和不符合教书育人宗旨的内容。
(四)具体选题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问题相关的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活动。
2.国内外本学科(专业)科学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
3.国内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4.厅市级及其以上研究项目的成果。
5.追踪相关学科(专业)的学术前沿。
第三条 学术讲座(报告)的类型与组织
(一)院级学术讲座(报告)
指面向全院师生或跨部门举办的大型学术讲座,由科研处负责承办、有关部门配合。
(二)系(部)或部门级学术讲座(报告)
指主要面特定部门师生的学术讲座,经科研处审查后,由各系(部)、部门组织举办。
第四条 举办学术讲座(报告)的工作要求
所有学术讲座(报告),均须坚持“事前有审查、事中有把控、事后有记录备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备案、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范有序开展。
(一)科研处负责统筹安排学院的学术讲座(报告),各有关部门(含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学期)初提交本学年(学期)举办讲座(报告)的计划,科研处汇总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统一申请备案。
(二)学术讲座(报告)正式开始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系(部)、部门(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学术讲座(报告),应提前一周将学术讲座(报告)审批表(见附件)报送科研处及相关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2.主讲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学者的,须经宣传部审核;需为主讲人申报课时的,须经教务处审核。
(三)经审批同意举办的学术讲座(报告),其名称、主题、报告人、内容、组织形式、规模等,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举办讲座(报告)时,举办部门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清点参加人数、填写重要人员签到表,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学术讲座(报告)结束之后,举办部门应积极收集反馈意见,交流学习体会,并将审批表复印件、相关会议记录、讲座人的讲稿复印件或PPT留部门备案,审批表原件、讲座人的讲稿原件或PPT、重要人员签到表、照片(电子版)送交科研处存档。
第五条 学术讲座(报告)的费用标准
(一)院内人员讲座费用标准
按《广东科技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广科院字〔2012〕62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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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主要面向学生的讲座(报告) |
主要面向教师的讲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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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或相当职称、博士后 |
6-7课时/场 |
9-10课时/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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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博士 |
5-6课时/场 |
8-9课时/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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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或相当职称、硕士 |
4-5/课时/场 |
7-8课时/场 |
(二)院外专家讲座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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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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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外知名学者、专家、高级管理人才 |
2500-5000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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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或副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专家 |
1500-2500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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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或中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
800-1500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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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水平、级别较高的知名学者、专家、高级管理人才,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其费用标准可适当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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