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查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为加强学院学位论文审查工作的领导以及对学位论文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立学院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教务处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系负责人、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人事处组成。
学院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组织全校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
2.协调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人事处及各系学位论文审查的工作关系;
3.对学位论文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对已查实的作假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制订学院学位论文的规范;
2.指导各系的学位论文审查及评价工作;
3.负责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监督各系实施。
第四条 系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的组织工作;
2.依据学位论文规范制订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的学位论文实施细则;
3.负责对本单位学位论文的工作过程进行监控,保证学位论文的完成质量,对本单位出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依据有关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4.接受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学位论文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 审查范围与认定
第五条 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等)(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可根据《广东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广东科技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最高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若为广东科技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可以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审查结果反馈与申诉
第十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系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整改与建设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学位论文审查和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向相关系提出整改意见,相关系根据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系应认真落实整改指导和建设方案,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系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