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学院前身为2004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创办的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广东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民办本科层次高等院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为实现“高水平应用创新型院校”的办学目标和“创百年学府,育产业精英”的发展愿景而努力奋斗。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科技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GU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学校设有南城校区和松山湖校区,地址分别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园大道松山湖段2号。
学校网址是http://www.gdust.edu.cn/。
学校举办者是东莞市南博科技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千万元。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是非营利性民办本科层次高等学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创百年学府、育产业精英”,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应用创新型院校。
学校立足东莞,面向粤港澳大湾区,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创新型人才。
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七条 学校学科设置是以工学为主,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确定。
第八条 学校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按照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并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
第十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从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及学校专职法治工作人员中遴选聘请法律顾问。学校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尚学、精艺、笃行。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
学校校徽主色调为深蓝色,外框呈圆形,框内上部为学校中文名称,下部为学校英文名称。中英文校名与外框互为同心圆,寓意全校师生同心同德,团结协作,共创辉煌。图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推荐董事会董事长候选人;
(二)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依法提出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
(三)遵守本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四)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自主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设定招生标准和学费标准,调节生源结构;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四)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六)自主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和解聘教职工,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惩;
(七)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应用与创新、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主要职能;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执行学校董事会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接受党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广东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东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各级基层党组织,并按期换届,确保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一)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11人(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党委委员数),每届任期5年,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3名。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程序选举产生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学校党委书记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任命。学校党委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
(二)学校院(系)级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为5年;
(三)学校院(系)级以下单位或职能部门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职能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是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创新廉政教育模式,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一)明确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学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落实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二)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学校党委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院(系)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内容和程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会议,并共同协商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五)学校决定选拔任用中层以上干部任命前,必须经过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党的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保障机制。
(一)学校党委健全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等部门,按规定逐步独立设置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务工作部门,配足配强专门力量;
(二)学校党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7名校级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个二级院(系)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超过3000人的院(系)党组织至少配备2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同时,每个院(系)党组织应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
(三)学校党委应将党务工作人员和组织员的培训纳入学校总体培训规划,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32学时;
(四)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入学校中层正职干部管理,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校行政人员标准计算工作量;
(五)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配套经费不得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签批审定;建立党委经费专户,保障经费使用和管理,落实审批制度;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广东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章 学校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学校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9名(单数)董事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举办者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校长与学校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为董事会当然董事;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变更须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由学校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董事变更工作。
董事会换届,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广东科技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程序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董事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去职的,按该名董事的产生方式,在3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人员总量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有其他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1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授权时间等事项。
董事会会议所讨论事项,如涉及董事利益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或开会程序不符合董事会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和决定须形成会议纪要,不同意见要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存档,长期保存。
第五章 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名。校长由董事会选聘。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且为年龄不超过70岁的中国公民。
第三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任期4年,期满可以续聘。在任期内,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解聘校长,校长也可以提前辞职。提前解聘校长或校长提前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十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或由于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完成学校工作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业务主管部门建议解聘的;
(五)其他应予以解聘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校长应向董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学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须有全体成员的1/2以上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一般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1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4次,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视情况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审议事项做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审定签发并由学校办公室存档,长期保存。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其中包含举办者代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等,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其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二)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管理工作;
(三)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的行为;
(四)委派至少1名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监事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1名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广东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院(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5。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职能部门、院(系)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委员的1/2以上表决通过后增补。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或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表决同意后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举行会议,对学术事务进行审议、决定、评定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协调学位授予和学位管理相关工作,其人员组成、议事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职称评审的相关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议事规则按照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学术方向和学术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在教学和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和较强的管理决策能力,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三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四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支持其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学校党政部门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学生会应积极支持学校党政部门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七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建言献策。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学校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以及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权责明晰、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学校机构编制有关规定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按照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
第七十三条 院(系)是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院(系)实际制定院(系)发展
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制定和执行院(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五)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 院(系)设院长(主任)1名,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参照学校院(系)的管理模式开展工作。
学校设立图书、档案、网络信息、设备维护、后勤保障、医
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机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平安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依法获取工作报酬、福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四)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的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遵循国家改善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学校视发展情况可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处理、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或解聘、晋升职称、提高薪酬待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教职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如有异议,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校外聘教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 学生
第八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关心学生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行为举止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的培养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其他奖助,申请勤工助学;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珍惜并维护学校名誉;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学生对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按相关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九十一条 学生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建学生团体,在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社团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九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取得的学费和其他办学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累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以上资产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制订退学退费办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用于收费的银行账户向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九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私分、侵占。
第九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办学经费和学校资产进行管理,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接受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管共用、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百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社会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以加强学校与家庭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以利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监督,帮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合力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学校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和交流,关怀校友的终身发展。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
第十四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终止后,向审批机关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提请上级党组织对学校党委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自主管理和履行办学职能的根本制度。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发展需要由学校董事会予以修改。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本章程与之抵触的;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学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的规定不符的;
(四)董事会因客观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的。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应事先公告,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改稿须经过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由学校董事会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