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学院财务收支手续,保障学院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税务、银行的有关规定和集团组织架构、业务特征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收入
1、学院所有的业务收入归口学院财务部门出纳及收费人员负责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属于学院的收入款项。
2、财务处出纳及收费人员收款必须使用从集团信息中心领取的收据或从税务部门购买的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来源的票据。
3、收款人员必须按学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不得擅自收取。
4、收款人员当天收取的款项,当天必须存入学院所属的帐户或送交总出纳,不得擅自存入个人帐户,并做好现金收入日报表,连同现金存款单送交总出纳。总出纳汇总后登记收款日记帐,编制集团收入日报表。
5、除出纳外收款人员不得从事付款事项,不准坐支现金。但代客户从总出纳处报帐取得的款项,或者按规定从总出纳取得的备用金付给客户不算坐支。
6、每月的25号--28号为结帐期限,收款员与总出纳在结清当月业务的基础上,双方必须在期报上签字,以明确其经济责任。
7、总出纳把各收款员送交的收据交与信息中心票据管理员审核后,再送交帐务中心。
8、帐务中心、信息中心、总出纳应一起不定期地检查收款员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报集团公司,进行严肃处理。
二、付款
1、学院所有业务的付款事项,由结算中心的总出纳负责办理。
2、学院实行预算内费用由院长审批付款制度,一切款项都必须经院长最后批示才能支付。预算外费用报董事会批复后,由院长审批付款,特殊情况由董事长审批。
3、对学院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学院所属银行账户的开立,所用银行印鉴,都必须经院长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1、学院所有业务的付款事项,由结算中心的总出纳负责办理。
2、学院实行预算内费用由院长审批付款制度,一切款项都必须经院长最后批示才能支付。预算外费用报董事会批复后,由院长审批付款,特殊情况由董事长审批。
3、对学院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学院所属银行账户的开立,所用银行印鉴,都必须经院长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4、银行印鉴须分开保管。
5、总出纳不得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和没有实际交易业务的支票,不得把盖齐印鉴的空白支票带出单位。
6、大额款项不得支付现金,根据实际情况,总出纳可以保持50000元的备用金,以方便小额零星现金的支付。对收款员,可以从总出纳处领取规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小额零星现金的支付。
7、总出纳应定期将已付款的原始票据分单位整理,送交帐务中心,并登记付款日记帐。
8、对从银行直接划款的银行贷款及利息、电费、水费、电话费、税费等,总出纳应把票据交学院有关部门核实,送院长批示后交帐务中心。
三、票据、帐务
1、信息中心票据管理员应严格按票据管理规定督促收款员正确的进行收款票据的领用、开具、核销,及时审核收款员应交的各项收入,确保所有收入得到有效的控制。
2、账务中心负责学院所有收入、支出的会计帐务处理。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结算中心送交的各项收入、支出的原始票据,正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3、帐务中心每月应检查备用金的使用及库存情况,核对结算中心经管的现金、银行存款的余额,保证帐帐相符。
四、其他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报告给总裁室,以便及时修订。
2011年 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