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以及集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实行“分项计算,包干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生活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零星杂支以及本规定中规定的其他费用。生活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出差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三条 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开支标准:
(一) 乘坐车、船、飞机、生活补助费和住宿标准: 单位:元
第一条 我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实行“分项计算,包干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生活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零星杂支以及本规定中规定的其他费用。生活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出差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三条 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开支标准:
(一) 乘坐车、船、飞机、生活补助费和住宿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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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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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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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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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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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交
通工具 |
生活补助 (每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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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标准(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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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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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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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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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席 |
二等
舱位 |
普通
舱位 |
可乘坐
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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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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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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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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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授及相当职务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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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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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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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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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副教授及相当 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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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
席 |
三等
舱位 |
按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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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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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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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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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长、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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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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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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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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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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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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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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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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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其它交通工具(规定可乘坐出租车除外)不包括出租车、摩托车和三轮车。
2、表中生活补助不包括早餐。
3、表中特殊地区是指:直辖市、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汕头市和海南省。
4、招生人员招生期间出差的生活补助不分级别每餐30元;住宿费标准:副处长、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特殊地区每天180元,一般地区每天130元;其它人员特殊地区每天150元,一般地区每天120元。
(二)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事先经院长同意后,正教授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事先应经董事长同意,否则只能按火车票价报销,差额自负。
(四) 出差人员不得乘坐旅游车(船)。
(五) 因公出差期间投亲靠友无住宿费凭据的,本人注明情况,经院长审批,可按住宿费标准的50%补助个人。
(六)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超过限额部分的由个人自负;住宿费低于本人限额标准的按节约部分的50%补助个人。
(二)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事先经院长同意后,正教授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事先应经董事长同意,否则只能按火车票价报销,差额自负。
(四) 出差人员不得乘坐旅游车(船)。
(五) 因公出差期间投亲靠友无住宿费凭据的,本人注明情况,经院长审批,可按住宿费标准的50%补助个人。
(六)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超过限额部分的由个人自负;住宿费低于本人限额标准的按节约部分的50%补助个人。
(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出差途中,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凡在车船上过夜超过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计发乘车补助费20元。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6小时,加发10元补助,以此类推。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
(一)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但不得乘坐出租车,出租车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同意的除外。
(二) 下列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
(一)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但不得乘坐出租车,出租车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同意的除外。
(二) 下列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1.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短训班、训练班以及进修、学习的人员;
2.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三) 因工作需要符合公车使用条件而未派车的,经院领导同意可乘坐出租车,并按每次出差事项填列一张“出租车报销单”(一事一单)的方法,经院领导审查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生活补助费开支办法:
(一) 出差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实际误餐餐数。
(二) 出差在东莞城区的,每餐误餐补助10元,出差在东莞市区各镇的,每餐误餐补助20元。
(三) 因工作需要符合公车使用条件而未派车的,经院领导同意可乘坐出租车,并按每次出差事项填列一张“出租车报销单”(一事一单)的方法,经院领导审查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生活补助费开支办法:
(一) 出差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实际误餐餐数。
(二) 出差在东莞城区的,每餐误餐补助10元,出差在东莞市区各镇的,每餐误餐补助20元。
(三)出差期间有业务招待餐的,参加陪餐的人员,本餐误餐补助不补。
第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原则上只可报往返途中合理的补助费;会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按财政部的的文件规定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主持会议单位未负责食宿开支的,凭主持会议单位开具的食宿自理的证明,生活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规定办理,住宿费按实报销;没有开具食宿自理证明,费用自理。
第七条 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学生实习的报销规定:根据实习期间的路途远近,时间长短,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测算,报学院批准后预支,包干使用。
第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原则上只可报往返途中合理的补助费;会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按财政部的的文件规定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主持会议单位未负责食宿开支的,凭主持会议单位开具的食宿自理的证明,生活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规定办理,住宿费按实报销;没有开具食宿自理证明,费用自理。
第七条 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学生实习的报销规定:根据实习期间的路途远近,时间长短,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测算,报学院批准后预支,包干使用。
第九条 教职工带实习的差旅费报销规定。教职工带学生到外地实习,车船费生活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执行。考虑实习食宿较固定,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减半。
第十条 对丢失发票、收据及火车票的报帐规定:丢失发票、收据及火车票的,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丢失发票、收据的应向发票、收据开出单位取得书面证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丢失住宿费收据的,无论住宿费多少,只能按无住宿发票参照第三条第(五)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 年 5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