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为加强我校各类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杜绝资产的浪费和流失,维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行政后勤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我校的资产。
第二条: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行政后勤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我校的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三条:房屋建筑物。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物。
第四条: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专用设备)。指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机械、模型、标本、工具量具等。
第五条:一般设备(行政、后勤通用设备)。指行政办公及后勤服务使用的各种家具用具、仪器设备、机械、工具、机动车辆,各种消防及保安设施等。
第四条: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专用设备)。指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机械、模型、标本、工具量具等。
第五条:一般设备(行政、后勤通用设备)。指行政办公及后勤服务使用的各种家具用具、仪器设备、机械、工具、机动车辆,各种消防及保安设施等。
第六条;图书设备。指学校图书馆和各资料室的藏书,包括各种中外文书籍、杂志、报纸、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等。
第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1、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虽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的,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位价值虽不足5万元,但属于从国外专门引进的,或者是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为结构、性能精密或稀缺的仪器设备。
3、单位价值虽不足5万元,但属于从国外专门引进的,或者是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为结构、性能精密或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第八条:房屋建筑物。除临时建筑物以外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含基本建设投资、维修经费、教育专款建造的房屋),应按实际建筑安装支出总额计算其原始价值。
第九条:专用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8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仍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一般设备(行政后勤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种机械、设备。单价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仍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图书设备。凡属学校图书馆及资料室库藏的所有书籍、杂志、报纸、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等,不论其价值高低,不论其来源属于学校经费购置,或本部门自筹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等,均应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图书价值应按其标价进行统计,没有标价的,可参照同类图书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凡属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若在使用过程中增加、更换了新配件,应将新配件的价值加入该设备的原值中,再减除被更换旧配件的价值,以形成该设备新的价值。待该设备需要报废时,以最终价值作核销处理。
第十一条:图书设备。凡属学校图书馆及资料室库藏的所有书籍、杂志、报纸、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等,不论其价值高低,不论其来源属于学校经费购置,或本部门自筹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等,均应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图书价值应按其标价进行统计,没有标价的,可参照同类图书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凡属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若在使用过程中增加、更换了新配件,应将新配件的价值加入该设备的原值中,再减除被更换旧配件的价值,以形成该设备新的价值。待该设备需要报废时,以最终价值作核销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及报销办法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块管理,集中操作”的原则。由学校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后勤、图书馆、基建等部门,分别负责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和一般设备、图书设备、基建工程等的主管工作;财务处负责履行有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职能;集团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履行相应的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职能。大型、大批设备(3万以上)、批量图书(1万以上)的购置,应按备案制程序批准后报集团采购中心统一安排,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办理。
第十四条: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维修经费的预算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维修经费的预算是学校总经费预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各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改造等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和测算各部门的有关计划,并据此编制学校预算。
第十四条: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维修经费的预算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维修经费的预算是学校总经费预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各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改造等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和测算各部门的有关计划,并据此编制学校预算。
第十五条:预付款时,必须提交经审批后的申报单,财务处根据合同和审批后的申报单办理预付款业务。
第十六条:报销时,必须提交内容填写完整、详细,背书签名(经手人、证明人、负责人)齐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及资产使用部门填写签署的验收单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制的资产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审核。
第五章: 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报销办法
第十七条:凡属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从立项到完工结算及交付使用,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所有项目必须按备案制程序进行立项审批。经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大型或大批的设备维修改造项目,必须具备预算、合同、技监、验收、审计(如需要时)等五个环节,才能进行财务结算。
1、预算。项目立项后,主管部门应进行经费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1、预算。项目立项后,主管部门应进行经费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2、合同。项目在施工前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书中应注明有关人工费和材料费的计价方法,明确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列明项目的单位成本、数量和费用总额等经济指标,以及确定项目的施工期限和进度、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3、结算。项目完工后,应提供完整的结算凭证,由财务和审计部门、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出具验收和审计意见,按备案制程序审批后,才能进行财务结算,并同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一些小型或小量,或突发性急需完成的维修、改造项目,凡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不签订合同,但应提供价格计算依据及说明。
第二十条:对于一般的修购业务(1-5万元)的付款进度,原则上应分为两次;较大型的修购业务(5-10万元)的付款进度,原则上不能少于三次;对于大型的修购业务(10万元以上)或大型的基建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其付款进度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如项目规模、工程期限、工程造价预算、技术性能要求、经费来源进度、市场行情变化等)来确定,原则上不能少于四次,并且首期付款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40%,尾期结算款不得少于项目总预算的20%。
第二十一条:结算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交背书完整(具有经办人、验收人及领导签名)的正式发票,以及经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如需要时)审核无误,并经有关院领导批准的工程结算单(或其它的项目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使固定资产的原值发生变化(增加)的维修、改建项目,应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填制资产入库单。
第二十三条:以上的结算工作必须是整套项目一次结算完毕,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避开有关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结算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交背书完整(具有经办人、验收人及领导签名)的正式发票,以及经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如需要时)审核无误,并经有关院领导批准的工程结算单(或其它的项目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使固定资产的原值发生变化(增加)的维修、改建项目,应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填制资产入库单。
第二十三条:以上的结算工作必须是整套项目一次结算完毕,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避开有关的管理程序。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为了确保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各级财产管理部门的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建立三帐(财务部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一卡(固定资产单项管理卡),并应及时办理有关的交付使用手续。性能较高或价值较大的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1、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设置固定资产的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
2、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应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分类帐和二级明细帐,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设立《固定资产单项管理卡》,一项一卡,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经济技术指标和使用变动情况,以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
2、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应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分类帐和二级明细帐,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设立《固定资产单项管理卡》,一项一卡,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经济技术指标和使用变动情况,以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
3、各财产使用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表》,详细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拨入使用、维修、变动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财产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每学期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两者固定资产帐目记录的相符;财产管理部门应对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情况每学期检查核对一次,以保持固定资产帐目与实物的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处置办法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或捐赠)、损毁、丢失、正常报废及变价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因已经丧失原有功能而正常淘汰的,或因技术性能落后而强制淘汰的,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无修复价值)的,均按正常报废处理。需要对外转让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先按有关程序办理转让或捐赠的手续,核销有关帐目后,再进行转让或捐赠。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或丢失的,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确定是已无法修复或已无修复及改造价值的,才能进行报废处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1、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审核或评估,并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书,报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备案。
2、经批准报废并备案后,应及时报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核销业务。
第三十条: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以变价出售,以回收部分资金。首先,应对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作出合理的计算或评估(可参考企业同类情况),以确定出售的基本价格;其次,应采用招标竞投的方式出售,原则上是价高者得。情况确实比较特殊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行情的变化,相应做出价格和方式上的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变价所得,一律要全额上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变价收入隐瞒、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应该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应该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固定资产购置业务中索取各种佣金(或劳务费等),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凡取得的促销奖励金一律要全额上交财务部门,学校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给有关部门(标准另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