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通知,根据2005年3月发布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粤价[2007]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原则
学院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收费项目 学院收费项目分为教育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1、教育收费 教育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
2、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为以下五项
1)、证件工本费
2)、证明资料费
3)、课外通讯网络费
4)、直供宿舍热水费
5)、打印、复印费
3、代收费
1)、教材资料费
2)、校园一卡通
3)、医疗保险费
4)、军训服装费
5)、身份证
6)、户口迁移费
7)、暂缓就业户口邮寄费
8)、考试费
三、收费管理
1、学院收费由院长统一领导,所有收费必须经院长审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2、学院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财务处归口管理;
3、学院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院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备案或核准,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4、学院收费由财务处安排收费员负责收取,并向交费者开具学院统一票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
5、各部门组织学生统一进行各种培训、考试,必须提出申请,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经主管院长审核,财务处审查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院长批准后,财务处通知收费员执行收费。
6、退费 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批准转学等,应严格按粤价[2007]186号规定进行学费、住宿费的清退。
四、收费及查询
1、财务处收费时,对交现金或刷卡的学生,收费员应在票据上认真填写学生的姓名、班级、项目及金额。
2、财务处收费时,对从银行汇款的学生,收费员应认真核对银行汇款单上的收款单位、开户行、收款帐号是否正确,学生的姓名、班级或学号等信息是否清楚。对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不对的,应把汇款单退回学生,由学生自行去汇款银行核对重办;对学生信息不清楚的,要及时问清学生,补写清楚。
3、财务处收费后,应及时对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进行登记。
4、财务处应在每学年结束时向主管院领导和学生处提供收费情况及学生欠费情况。
5、学生对收费有疑问的,可到财务处查询,财务处应及时将收费政策、学生的交款情况及欠款情况查出告知学生。
6、学生对不按规定收费的行为,可向财务处价格管理员投诉,价格管理员应及时查明情况,回复学生。
五、收费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4、部门专项收费及各单位代收代缴(付)收费,不上交财务处而自行列收列支的;
5、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1、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4、部门专项收费及各单位代收代缴(付)收费,不上交财务处而自行列收列支的;
5、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交费者可以对乱收费行为向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进行举报。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根据情况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并按相应金额的10%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
(二)、收费人员(含委托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贪污论处:
1、收费不开具收款票据的;
2、收费后不入账或不上缴的;
3、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收费人员,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贪污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贪污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收费不开具收款票据的;
2、收费后不入账或不上缴的;
3、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收费人员,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贪污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贪污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五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