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立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东莞市南博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及熟悉高等教育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领导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二)制订和修改学院章程,审批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社会需要,推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科学决策、完善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举办者确定的“投资教育,反哺社会”的办学目的。
第五条 董事会充分支持学院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学院章程中赋予的职权,不干预学院具体运作,保证学院面向社会依法独立自主办学。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7—9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七条 第一届董事由东莞市南博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第二届及以后各届的董事会由上一届董事会推荐产生。各届董事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董事为无薪酬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发挥监督、咨询和审议作用,其设立、撤销及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由董事兼任,亦可聘请其他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聘请多名在社会享有盛誉人士为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顾问等。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对学院重大问题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所讨论事项,如涉及个别董事利益时,本人应予回避,但表决时本人仍可行使其表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及利益;
2、长期不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七条 由于私人原因,董事本人可申请辞去职务,董事会应予批准。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一律要形成会议记录或文件,认真贯彻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通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修改的程序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