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用好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拨付学院的各项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教务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学院的实际情况,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并负责跟踪。书面申请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书面材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学院收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即校内实训中心、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学院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对财政拨付学院的专项资金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政府资助的资金归学校所有,在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将该部分单列,不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七条 学院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科技学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