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用人制度改革,优化分配机制,有效促进中青年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建立高素质、稳定的教师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提前给予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副教授待遇的措施来达到上述目标。
第三条 低职高聘副教授的申请对象为年龄在50周岁以下(至当年8月31日)的全职专任教师,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一项:
(一) 获得高校讲师职称满5年且在我院工作满3年;
(二) 获得博士学位、具有讲师职称且在我院工作满2年。
第四条 成为低职高聘的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近3年(属于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为近2年)各学期都能完成学期基数工作量(学院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 在学院担任过两次以上专科专业带头人(类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或本科Ⅱ类骨干教师且最近两个年度的任务全部完成;
(三) 最近4学期量化考核排名全部位居本部门讲师职称教师的前1/3(人数少于十人的应当在前三名);
(四) 教学能力突出,具有以下情形中的任一项:
1.获得过学院讲课、说课比赛一、二等奖;
2.获得过省级专项教学能力比赛三等以上奖励;
3.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政府主办的竞赛获得省级二等或国家三等以上奖励;
4.最近四学期学生评教排名全部位居本部门教师的前1/3;
(五) 获得讲师职称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
(六) 主持院级以上研究课题(结项或在研)一个以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与低职高聘申报:
(一) 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尚未满4年;
(二) 因一级教学事故受到处理尚未满3年;
(三) 因二、三级教学事故受到处理尚未满2年;
(四) 因四级教学事故受到处理尚未满1年。
第六条 对参与申报者评审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师德师风、教学业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量化考核排名、担任带头人(专科)或骨干教师(本、专科)以及担任教研室主任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审。
第七条 当某专业、类课程的专任教师中被低职高聘者已经占到在岗讲师总数30%(人数少于十人的被高聘者达到三人),应暂停属于该专业、类课程任课教师的低职高聘。
第八条 低职高聘申报工作每年4月进行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教师申请;
(二) 系部推荐;
(三) 人事处条件审核并予以公示;
(四)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 院长办公会议确认。
被确认低职高聘者自当年9月开始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讲师低职高聘副教授的首个聘任期限为3年,期满尚未取得副教授职称且未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再次申报低职高聘,第二次聘任期限为2年,但若第二次低职高聘期满仍未取得副教授职称则不得再申请。
第十条 低职高聘教师可享受学院副教授同等薪酬待遇(学院有明确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第十一条 低职高聘教师可按照副教授身份参与校内各类申报、评比,但参与校外各类申报、评比仍按照实际职称进行。
第十二条 对聘期内正式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和聘期满仍未取得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应按学院有关薪酬规定重新核定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低职高聘:
(一) 学年量化考核排名居所在系部后1/3;
(二)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三级以上教学事故;
(三) 其他应当停止低职高聘的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一)、(二)的由教务处、人事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执行,出现情形(三)的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行。
第十四条 被终止低职高聘者不再享受第十、十一条所列待遇。
第十五条 被终止低职高聘者不得再次申请低职高聘。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本层次在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