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我院教职工对因教学事故而由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工作的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其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处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各基层工会推选教职工代表组成,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主任。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教职工对学院作出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内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应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诉人应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部门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委员会主任,并根据主任意见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限期补齐;
(三)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申诉人资格的;
(二)申诉事由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后,应于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各委员、事故调查单位及教务处,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召开复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召集,5-7名委员参加。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复查会议安排通知各委员、申诉人、事故调查单位及教务处。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应当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时间。
第十六条 复查会议由申诉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委员主持。会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与会的申诉委员会委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四)事故调查单位代表陈述,教务处代表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并作最后陈述;
(六)申诉委员会进行合议及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不含半数),表决结果为有效。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会议表决结果,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不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提出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复查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部门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建议;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申诉事项,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可以撤回,复查程序同时终止。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其公布之前尚未进入处理程序的教学事故申诉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东科技学院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

